所謂「按條件收費」,是指律師如果敗訴,不會向申索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如果成功辦理案件,除會向申索人收取「正常」的收費外,還會加收一筆額外費用。而根據香港目前的法例,並不容許律師按條件收費,這種限制源自普通法中兩種古老的刑事及侵權罪行,即包攬訴訟罪和助訟罪。
不過,類似的安排在英美早有先例。英國於1995年已開始引進「按條件收費」,而美國類似的「按判決金額收費」亦已奉行多年。
英收費無上限 引大量糾紛
法改會建議設立的「按條件收費法律援助基金」,則以英國的制度為基礎,再加以改良而成。
英國在實施「按條件收費」的過程中,引起了不少問題,因法例並無為「成功收費」設立上限,故成功收費與正常訟費的差距,一度由12.5%上升至100%;而申索人為一旦敗訴保險保費亦由85鎊上升至1000鎊,而申索人勝訴後能否向被告索償兩種費用,亦引起大量糾紛。
美按判決收費 無理訴訟多
美國則採用另一種方式——「按判決金額收費」,即根據法庭判決金額的某個百分比而計算律師費用,而申索人亦毋須賠償勝訴一方的訴訟費及繳付自己的律師費,導致出現了大量無理訴訟。此舉鼓勵了部分人向擁有龐大資產的大機構,提出理據不足但滋擾極大的案件訴訟。在部分個案中,有大機構因害怕受法庭判處懲罰性的損害賠償,或基於自己勝訴也未必能夠討回龐大的法律費用,故對缺乏理據的申索案件也寧願選擇和解,而營運成本和保險費最後也會轉嫁於消費者。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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