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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乜咁煩呀?搽鱈壯r?黃甘甘咁既?學我啦……」這開場白,聽了差不多四十年!
十年人事幾番新,在飛逝的時光中,某髮彩的廣告,卻恍如電影中的定格。廣告的男主角,是曾江。他只能慨嘆當年未有在廣告合同中,寫下年限,使之變成「無限期播放」。照此推論,這廣告有可能「永恆」播下去,恐怕總有一天可收入健力士紀錄……
只不過,普通法對「永恆」這概念,似乎並不支持!譬如,文字版權的期限,就是原創人逝世後五十年;私人信託中,亦有「不可永久延續原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y),以免有人以沒有定明期限的信託為由,無休止一代又一代地佔據著別人的財產。在美國,所謂的「二十一年規則」,就是指在受信託者死後,其承繼人可繼續保管該財產二十一年,之後就必得回歸受益人名下。
僱傭合約,也不能使受僱者終生工作。合約沒有提到期限,並不等同於「至死方休」的「賣身契」。否則,這樣便等同於剝奪人身自由,無異於「奴隸制度」。受僱者可以隨時提出解約,頂多是賠償僱主之金錢損失,僱主一方絕不能向法庭申請,要求強制員工繼續履行合約。
處理商業合同中的爭議,法律則有個有趣的原則,叫「好事旁觀者測試」(officious bystander test),意思就是,假設在簽定合同時,有第三者在場,用客觀眼光看之,會否覺得「有問題」,如漏掉了重大細節、或過於偏袒某一方等等。法庭,正就是投入這旁觀者角色去審議,隨後有權要求雙方在合同中,補回旁觀者認為出現之錯漏。
說回「永恆廣告」的例子,如果是當簽約時,只是「一時疏忽」漏了日期,法庭相信亦不會視之等同無期限,而會選擇參考同類廣告合約的年限去處理。雖說是「大意失荊州」,但以現代的彈性處事原則,收回失地亦未嘗不可。
當然,主角本身並不介意天天上鏡,這可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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