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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國森
近日接連有兩宗「風化案」曝光,同是十二歲女童相信出於自願、並頗為主動地與人發生性行為。這當然只是冰山一角。如此個案,很可能成為一些提倡「兒童也有性權利」的專業人士的有力支持。不知出於有意還是無知,他們常聲稱香港現行的法例對「合法性交年齡」的規範不公平,甚至有歧視成份,於是有人建議將「十六歲的合法性交年齡」向下調云云。實情是香港現行普通法之中並無「合法性交年齡」的概念,只有「法律承諾年齡」(age of consent),試看《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二十三節:「與年齡在十三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可處終身監禁。」第一百二十四節:「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可處監禁五年。」
十六周歲成為一條神奇的分水嶺,只要在十六歲以下,則不論女方是否自願,男方都觸犯刑法,過了十六歲則無憂。這就是時人錯誤理解「香港法例異性戀合法性交年齡是十六歲」的源頭。
舉兩個簡單例子可以說明實況。十七歲少男與十五歲少女性交,女方的家長可以報警,將「便宜女婿」繩之於法!十五歲少男與十七歲少女性交,則無人觸犯法律,女方家長不能追究。即是說那個十五歲少男絕對可以「合法性交」,只需找個大姐姐當對手即可。法律界人士近年比較活躍,借助電視宣傳法律常識,但是對社會上流行將「法律承諾年齡」扭曲為「合法性交年齡」一事,卻沒有興趣澄清。怪哉!
所謂一法立、一弊生,還有其他變數。普遍法對於兒童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有規定,現時的界線是十四周歲。於是發生實有的荒唐案例,一個不足十四歲的少男實實在在強姦了一名女童,但是按法例不能控以強姦罪!
十六歲的「法律承諾年齡」只規範女性,立法精神是不承認十六歲以下女童的有能力決定與人性交,等於「剝奪」了她的「性權利」,她的對手有可能惹官非。十六歲以下男童則可以有限度運用他的「性權利」。
這樣的法律是歧視男性,還是歧視女性?
法律總是反映時代的需要,所以經歷時代變遷,就會有法律改革的需要。「法律承諾年齡」之設,在於保護未成年少女,因為傳統智慧認為未成年少女隨便與男人性交甚為吃虧,最主要當然是懷孕而經手人飽食遠颺。而且長久以來,的確有許多成年男人用盡方法勾引女性,意圖「始亂終棄」。
一九九八年《英國醫學學報》(British Medical Journal)報道一項研究顯示,大部份在未成年時已有婚前性行為的女性,成年之後每每對自己輕率的第一次表示後悔。這種心態在男性似乎極為罕見,當中的差異應該涉及生理、心理、社會,以至社會生物學(social biology)的原因。
十二歲少女應否有「性交自主權」?
從醫學角度,中醫必不贊成,西醫則有分歧。大抵婦科醫生會說,十二歲便開始性交,增加患子宮頸癌的風險。一些精神科醫生認為要降低「合法性交年齡」,他們只負責人的兩耳之間(即腦袋),只顧大腦,就不必管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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