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專家
在討論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如何實現普選目標的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不宜同步,應當先易後難,先處理較容易的行政長官的普選問題,再處理較困難的立法會的普選問題。
綠皮書「先易後難」的理據
綠皮書將先易後難的理據歸納為:(一)對行政長官普選社會上已有共識,可先落實。(二)先處理行政長官普選,有利於行政主導。(三)行政長官如有比立法會更堅強的民意基礎,有利於強政勵治。
「先易後難」的理據遠不止此,歸納社會上的意見還有:(一)反對派提出同步雙普選,建制派就要考慮先易後難。(二)立法會處理行政長官一人的普選易有共識,處理數十名議員的普選易生糾紛。(三)行政長官普選有安全機制(即「按民主程序提名」和中央實質性任命權),立法會普選卻無類似的機制。
從《基本法》的設計看問題
凡此種種,似有道理,但皆從表面看待問題,未從《基本法》的設計來觀察:
一、就難易而言,根據《基本法》附件一、二的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要經中央批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要經中央備案。照常理看,批准的條件應當比備案嚴格,也應當更為重要,更為困難。孰難孰易,不言而喻。
二、就管治而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權力皆來自《基本法》的授權,不來自其產生辦法。不能說普選了,就更有權力了,權力就更有基礎了。試圖以特區選民的意志來取代或削弱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的授權,是對《基本法》的不尊重。這種「選民基礎論」也不符合外國的實踐,例如美國總統雖仍由五百餘選舉人團選舉產生,參眾兩院卻皆由各州選民普選加直選產生,但尊重憲法的美國人民並不認為有礙管治。
特首產生辦法也有不同方案
三、就共識而言,廣大市民之所以有此誤解,是因為綠皮書對行政長官的選舉只提出一個直選方案,而立法會的選舉卻提出三個方案造成的。既然只有一個方案,不是共識又是甚麼呢?其實,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社會上也有不同的方案,例如保留選舉委員會的方案、分區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的方案等等,不一而足。不知何故,卻被綠皮書排斥。分析其原因,大概是綠皮書推斷,行政長官普選只有一個直選方案,有意或無意忘記了它自己在第2.24段所說「可以直接或間接選舉的方式進行」的話。涉獵決策科學領域的人也都知道,沒有不同的方案就沒有評估,沒有評估就沒有選擇,沒有選擇也就沒有決策。從這個角度說,綠皮書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一個方案不符合決策科學的理論,也不符合胡錦濤主席近幾年不斷倡導的「科學發展觀」。
不要輕看《基本法》
四、就安全機制而言,《基本法》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都有安全機制,並非行政長官有,立法會無。例如第74條對議員提案和法案的限制,附件二的分組表決機制,第17條要求對立法會通過的法律的備案,等等,都可歸類為安全機制,都是避免立法會失控的安全閥。還有第104條要求議員擁護《基本法》並效忠特區,也可理解為篩選機制,第79條的議員喪失資格制度,也可理解為嗣後的除名機制,只是香港特區暫未運作起來而已,但千萬不要把《基本法》看得如此不濟。最後要說明的是,由於換屆任期不同,《基本法》本身並沒有同步雙普選的設計。(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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