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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準新娘在婚前認清未婚夫的「花心」本性,拒嫁之餘,更將那閃閃發光的訂婚戒指,狠狠擲回男方。觀眾們為之著緊,何必與錢鬥氣,好歹也留著那鑽戒吧……
電視劇《爸爸閉翳》中,又再看到這常見的情節。交還戒指的女孩,使人感到甚有骨氣,但以法律角度而言,卻是不得不還。皆因,婚戒在法律中,乃作特別處理,有異於其他饋贈!
禮物,可分為「無條件的饋贈」(Absolute gift)及「有條件的饋贈」(Conditional Gift)。「無條件」,意即為送贈該禮物,不附帶任何要求,禮物將會成為對方的財物,大部分社交餽贈,均屬此類,事後那怕是心有不甘,亦不可能反悔追討。
對於訂婚戒指,法律先將之假定為「無條件饋贈」,但容許因應情況,再把假設推翻。
香港的《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如此說︰「如能證明饋贈指環的條件(明訂或隱含)是如雙方因任何原因而不能成婚時指環必須歸還,則此推定可被推翻。」這條文源於英國一九七零年時之法令。
所謂「證明」,不必多費周章,雖云「無條件」推定當前,但法官向來傾向信納「如不結婚就得退回戒指」的隱含條件,概念來自英國一九一七年 Jacobs v. Davis 一案。該案法官研究過贈送訂婚戒指的習俗後總結︰「戒指是結婚承諾的保證品,違反承諾的一方,須把之歸還。」美國和澳洲,曾有多宗向未婚妻討回戒指的案例。甚至乎,男方一度容許女方保留婚戒者,若然及後「反口」,仍能成功追討。如女方已把婚戒典當或出售,法庭亦會下令要她賠償。澳洲零七年的某案中,未婚妻表示,她曾嘗試歸還戒指,但情郎拒收,她認為在那刻,戒指就是「無條件的饋贈」;但是法官卻指出,男方之「慷慨」,旨在「箍煲」,因此戒指仍是附有條件!
鑽石代表永恆?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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