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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在香港要「出名上位」,其中一招是辱罵政府官員。基於政治風度及言論自由之「天條」,不論有理無理,高官大都對罵聲採取克制,不作法律上的反抗,任由罵者盡情發揮。另一藉以打響名堂的「絕招」,則是將法庭當作舞台,提出「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乃是按 《高等法院規則》 第五十三號命令而定,其目的是借助法院之權力,以推翻一個不合法、不合理,或在程序上不公正的決定(包括行政措施)。
從近年的事例看之,有關問題是否不合法或不公平,皆不是重點,而是提出「司法覆核」者,都懂得鑽法律系統的空子,套用法律援助的政府資源以攻擊政府,最終無論勝敗,都是公帑所出!
要獲得法律援助,當事人的「財務資源」不可超過十六萬二千三百元,以及經「案情審查」認為訴訟合理。財務資源,是指可動用的資產,加上每月可用資金乘以十二的總和。要找尋合乎條件的「意中人」,並不困難(在退休老人以及綜援戶當中,比比皆是)。假使該人的財務資源在二萬零一元以下,更毋須負擔任何費用(如在二萬零一元元至十六萬二千三百元之間,則要按比例分擔訟費,最多要付四萬元左右)。
港史上經典的「惡戰」,莫過於盧婆婆阻延領匯上市一役,近期的代表作,便是「本土行動」的皇后碼頭一案。雖然,法官判敗訴的「本土」兩位成員須付勝方(即政府)的訟費,但基於二人已得到法援,因此訟費也不過政府「左手交右手」而已,兩人本身毫無損失。
幾個名不經傳的人物,組成一個「乜東東」團體,再選當中最「窮」(至為重要的一點)者作陣前卒,代表向法院申訴,就是現時最流行的「作戰方程式」。即使未能成功通過「案情審查」一關,失去法援,那幾個「代表」仍可恃著一貧如洗,賠無可賠,哪怕被勒令支付訟費,又能拿他怎樣?
「法律是有錢人的玩意」?此話該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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