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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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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申領強積金累算權益須知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0-05]

 積哥所住大廈的保安員啟叔已服務街坊十多年,現時兒女都已成材,並打算舉家移民到澳洲生活,臨別之際,街坊都恭喜啟叔可以享清福。

 積哥並且提醒啟叔,他可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申領強積金累算權益。除此以外,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例如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等,計劃成員可以提早領取自己的累算權益。

 法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計劃成員可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年滿60歲並已退休;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能力必須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份工作有關);

 過往12個月沒有供款,而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並表明日後無意再工作;

 身故(強積金歸遺產代理人處理)。

 要在上述情況下提早領取強積金,計劃成員或他的代理人須向受託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而在60歲後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以及結存少於5,000元而日後又不再工作等情況下提出有關申請時,法例要求申請人前往民政事務處諮詢中心辦理宣誓手續,以證明他確實根據法例所容許的特定情況,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雖然法例容許在特定情況下提早取回強積金累算權益,但如果個別計劃成員為了一些短期的財政需要,濫用法例所賦予的權利,不惜發假誓以期提早領取自己的強積金累算權益,這樣不但短視,更屬刑事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發假誓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2年及罰款,故計劃成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法例並無規定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而獲支付強積金累算權益的人士,將來回流不能再在香港工作,故計劃成員如在年滿65歲前回香港定居及再次工作,那麼他便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且不能再以同樣理由申請提早支付他的累算權益。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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