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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生而平等,沒人能剝奪別人生存的權利。然而,當我們因病重或意外,生命到了油盡燈枯或了無生趣的時候,我們又是否應該擁有自我結束生命的權利?生命誠可貴,所謂「螻蟻尚且偷生」,當有人求生而不可得的時候,我們竟為輕生尋找合理化的理由似乎是大言不慚。然而,對於因病魔長期折磨,或因全身癱瘓而久臥床上那所謂生不如死的滋味,又有多少人深切明白體諒?故此,安樂死一直惹起社會極大的爭議。
安樂死:無痛苦死亡
安樂死一詞來自希臘字euthanasia,原意為「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古時的希臘及羅馬人普遍相信,只要病人和殘廢的人不再關心自己的生命,他們可被允許自由辭世,於是就出現了各種導致「好的死亡」的手法。及至現代,安樂死泛指在醫療過程中刻意引致一個人死亡的程序,有人將之稱為「無痛苦致死術」。
分主動和被動 自願和非自願
安樂死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即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採取某種措施,如通過藥物去加速病人死亡;相反的「被動安樂死」,則是指中止病人的維生設施,由病人的身體自行步向死亡。安樂死同時又分為自願和非自願兩種,「自願安樂死」是指病人自己要求安樂死,或對安樂死提議表示同意;「非自願安樂死」則是指為那些已無行為或決定能力病人,如嬰兒、腦死病人、植物人或精神病人等去實行安樂死,他們並未能表示自己是否同意安樂死的決定。
現時在本港執行屬違法
現時在本港執行安樂死是違法的,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但病人就可簽署一份「預前指示」,指明他日自己病情危殆時,希望接受或放棄治療,而主診醫生一般都會按照病人的指示執行。不過,目前上述指示尚未具法律約束力,而當病人意願與家屬不一致,加上病人因身體狀況而不能再確定其指示時,醫生多會選擇遵照家屬的意願,以免負上法律責任。
容許執行國家:荷蘭比利時
在歐美,有部分國家或地區容許進行安樂死,如荷蘭、比利時以及美國的俄勒岡州。其中最受矚目的當屬荷蘭,早於1973年,該國已有實行安樂死的案例,其國會眾議院於2000年11月通過安樂死以及醫師助死法案,並在01年4月10日於參議院讓安樂死合法化,成為全球第一個允許安樂死的國家。 ■陳志華老師及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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