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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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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0-05]

 1. 根據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人權中當然包括了生存權及選擇權,但人權同時亦包含了免於被干涉的權利,換個角度來說,任何人自願選擇死亡,沒有人可以加以干涉。既然如此,為何法例卻要干預個人自由的選擇?為甚麼痛苦的病人無權自尋死路?

 2. 對不少末期病患者來說,即將死亡已經是不能改變的結果,而延長他們的生命實際上只是延長他們的痛苦。要知道,病情及療程的摧殘蹂躪已經令病人肉體上苦不堪言,而因病情導致喪失身體機能,失去了個人的自主性及獨立能力就更是精神上的大打擊。如果可以讓他們在最少痛苦下告別塵世,難道就不是一件美事?

 3. 不少國家近年已經出現醫療資源不足的狀況,缺乏藥物、醫護人員,以至床位,當中有部分資源就被分配到這些末期病患身上,理性地看,社會有義務分配相應資源去救治可能痊癒者。透過安樂死就能省下醫療資源,床位以至醫護人員都能得到最合適的分配,用來幫助更有需要的病人,有助社會的長遠穩定和發展。

 4. 對一些病患家屬來說,照顧病人起居、為他支付龐大的醫療費用,還要親眼目睹至親的苦況,直至他撒手塵寰而自己卻愛莫能助,這樣龐大的情感及經濟壓力其實難以承受。安樂死就可把他們從這種壓力中解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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