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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命有其價值,安樂死違反了自然界的定律,亦違反了道德標準及生命尊嚴的價值。從宗教角度來看,不少宗教教義均指,人的生命的最終取決權並非在於自我,而是歸屬於神。故此人們自殺已經是一種「罪」,而安樂死這種「變相自殺」,讓病人扮演著上帝的角色,當然亦不能被容許。羅馬天主教廷就曾公開抨擊荷蘭的安樂死法案。
2. 安樂死或者可讓死者脫離痛苦,但並不能解決患病這個問題。事實上,不少晚期病患雖然被醫生「宣判」了自己的死期,但病人最後仍能活下去。
3. 一旦將安樂死合法化,緊接而來出現的情況將可能是安樂死遭濫用,成為「變種死刑」。而醫護界亦可能因而放棄發展控制疼痛及臨終護理的措施。醫生的角色亦由濟世為懷的救星變為手持毒針的死神。
4. 雖說施行安樂死的大前提是病人在自願的情況下選擇死亡,但在病情及藥物的影響下,病人的神志狀態是否足以作出判斷就成疑,如果是由病人親屬提出要求更無疑是一種「另類謀殺」。就以安樂死合法國家荷蘭來說,根據1990年的一項報告指出,當地至少有約一千人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施行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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