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振耀
談李安的《色,戒》,不因色慾戲,更不因劇情故事,而是因為引用一條極度過時的法例,進場前要檢查觀眾隨身背包手袋以防盜錄。這條法例通過時,已再一次證實立法需時及政府部門的後知後覺。法例上場前,現場盜錄所謂「人頭版」的翻版活動,已然因為品質太粗劣而被市場淘汰。不過,通過法例的程序進行了一大半,怎說也不好把它撤回吧。
其時非常草率地通過這條法例對電影觀眾而言,可說是非常侮辱。同樣是盜錄行為為甚麼音樂會進場時沒有搜身安排?非作謀利用途的盜錄充其量是透過民事索償,為何要把它刑事化?戲院為了自身的方便及免卻責任,不提供隨身物品儲存卻把不方便推到消費者身上,而難得的是當時竟然有議員同意。在「人頭版」已絕跡的今天,為了宣傳而把這法例起死回生再引用,除了擾民想不出第二個理由。
講求人權自由的今天,就連所謂政府的無形之手干預也應盡量減少,所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法律無論如何是對自由活動的限制,該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訂立。可是香港近年卻似反其道而行,問題解決不了時,就要求政府立法,以為立法是萬應靈丹,立法等同可以把問題解決,事實當然並非如此。
立法把電影院內盜錄行為成為刑事化的荒謬在於:在這法例訂立前電影院內拍攝並不犯法,但閣下有想過把攝錄機也帶上,把電影拍下給家人收看,好省回戲票的費用?當時一小撮人破壞社會的行為,在不同目的的有心人推波助瀾下,成就了一條異常荒誕的法律。談《色,戒》的同時必不要忘記「法.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