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林守清指因一名董事盜公款「包二奶」,導致公司無錢發薪。本報記者聶曉輝 攝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拖欠薪金問題困擾著本港不少打工仔,勞工處近年加強打擊,05年更引入警隊「刑偵經驗」,兩年間效果斐然,偵破不少複雜個案。其中發現,一些欠薪事件,並非公司財政出現問題,而是因董事個人操守有問題才造成,如有董事挪用公款聘請外傭、買演唱會門票,甚至用來「包二奶」,導致公司無法發薪。
現時勞工處的僱傭申索調查科共有18人,專職調查欠薪個案,勞工處高級勞工事務主任(僱傭申索調查科)林守清指出,雖然不少僱主都理解須為欠薪事件負責,但仍有部分公司董事以為事件與自己無關,企圖置身事外,「如能提醒公司董事注意情況,相信可減少欠薪事件。」
高層盜公款私用累欠薪
《僱傭條例》第64B條訂明,凡有限公司觸犯了工資罪行,且經證明罪行是在該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人員同意、縱容或疏忽下所犯,即屬犯了相同罪行,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若欠薪因公司營運欠佳,打工仔仍可嘆倒楣,但不少個案竟因董事個人問題所致。
林守清指出,不少董事把員工的「血汗錢」作私人用途,「試過有人用公司錢買演唱會門票、有人用公司錢聘請外傭,更有在調查個案時,有員工『篤爆』董事利用公司錢來包二奶!」她指出,上述個案都是「無錢填」,最後因員工「無糧出」而被揭發。
因私怨拒簽支票累員工
用員工薪金來「包二奶」已是離譜,因為私人糾紛而拖欠工資更令人無奈。林守清指出,曾有個案是公司兩名董事不和,但所有支付員工薪金的支票均需經二人同時簽名,其中一人卻「鬥氣」,拒絕在對方嫡系人馬的支票上簽署,導致員工無辜受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