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高官被勒索案,控方主要證供是高官×先生與女被告許榮的電話對話,及被告在高官手機留下的訊息,由於高官自行將對話及訊息錄音,再儲存在家中電腦後,製成光碟交給警方,成為關鍵證據,故辯方大狀反對該些自製錄音光碟呈堂作為證物。
辯方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證明該等錄音從未被人刪除、剪輯及是連貫性的,否則都不能呈堂作證。主審法官查閱法律書籍後,認為案中的電話錄音為數碼化,儲存入×先生家中的電腦內,再複製電腦的硬件製成光碟,根據法例電腦硬件屬於文件檔案(document)。
辯方質疑:或曾遭剪輯
法官指由於錄音涉及×先生的電腦,留言訊息則牽涉×先生須先打上電訊公司,才能拿取訊息內容,故根據《證據法》若要爭拗複製的錄音光碟可否呈堂,可能非想像中簡單,而辯方有可能需要傳召專家作供,故法庭需要控辯雙方就錄音光碟一事,於今早進行爭拗。
案中涉及的12個聲言檔案中,有7個是×先生和被告的直接對話,另3個是被告與×先生妻子姐姐Y女士,和Y女士的友人L先生的電話對話,至於另有3個文字檔案則屬被告寄給×先生的手機文字訊息。×先生昨供稱,他首先將手機轉為擴音器,得悉來電顯示是被告後,即以一部MP3錄下雙方的談話,再用USB線輸入電腦儲存,然後再從電腦檔案中燒成光碟,其間絕無剪輯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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