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藝人與傳媒的關係,真夠逗的!一男一女剛結婚,報刊不久就會出現兩人會否離婚的「預言」。反之,離婚後的娛圈夫婦有沒有復合的可能,同樣是永恆的炒作主題。最近關菊英在前夫黎小田的演唱會上,引吭高歌作為支持,竟令這對分手廿多年的夫妻,又成了追訪對象。活在鎂光燈下者,只要是曾經海誓山盟過,終生不能在人前斬斷那連連的藕絲……
然而法律上,只要辦好了離婚手續,畢竟也是各走各路。香港法例,不如內地般有「復婚」之政策。《婚姻訴訟條例》中規定,凡離婚判令落實而不能再上訴者,或上訴期限已過,昔日的關係便告終止,仳離已成定局,自此男婚女嫁,互不相干。只不過,世事難料,已離婚的夫妻,最終若決定復合,法律卻沒有可供「破鏡重圓」的方式,只能讓人再造一面新鏡子……那就是按照程序,締結新的婚姻,儘管是同一對男女,亦視作「再婚」論。
反觀,在內地《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表示,離婚後如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可進行「復婚」登記,實在方便多矣。「復婚」的性質不是再次結婚,而是取消先前的離婚決定。《婚姻登記辦法》說明,有意復婚的男女,須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繳還「離婚證」及相關法律文件,當局便會向二人發出「結婚證」。舊事抹去,先前的婚姻繼續延伸下去,好比在文書軟件中錯手刪除了檔案,按一下「復原」鍵,即時又可以回復舊觀。
某些省市,如法規或政策有利獨身者多於夫婦,譬如兩人分開計算,能獲更多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或土地賠償等等,卻會出現為圖利益而濫用復婚之舉。夫婦先找個理由,辦理離婚,從而以個別身份向政府作出申領,得益後再又復婚,如此便賺了一點甜頭!
維護婚盟的德政,變成了謀取蠅頭小利的工具,天下間男女離離合合,總有光怪陸離的原因,傳媒的炒作,可又變得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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