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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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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第20條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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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條例》第20條就成員身份作出指引,指出「任何人如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或向三合會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或保管或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或關於三合會社團或三合會社團任何分支機構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則不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否在香港成立,該人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首犯者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如屬再犯者則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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