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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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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案:美眾議院涉嫌干涉中國司法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1-16]

顧敏康 城大法學院

 本月六日,雅虎總裁楊志遠在美國眾議院聽證會上,向師濤母親表示道歉;近日,雅虎又與兩名內地記者的家人達成庭外和解,雅虎同意支付律師費。此前,美國眾議院外事委員會通過《全球網絡自由法案》,據說此舉和聽證會是為了打擊「中國惡名昭彰與殘暴的政治壓制機器」。

 記者師濤、王小寧的家人在今年初依美國人權法在舊金山奧克蘭聯邦法院控告雅虎:由於雅虎香港向中國國家安全部門提供這兩位記者關於有關言論的電子郵件,導致兩人被判重刑。師濤於二零零五年被中國政府以泄漏國家機密罪名判處十年徒刑。王小寧則於二零零三年被北京當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十年徒刑。

 由於本人沒有看見有關案件的判決,所以不便討論兩位記者是否真的不構成有關犯罪。因此,本人的討論可以從假設開始:

 第1,假設兩位記者均構成有關犯罪嫌疑,那麼在對兩位記者進行刑事偵查的過程中,在我國從事商業運作的雅虎有義務如實提供有關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條明文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所以,雅虎在美國與兩名記者的家人達成庭外和解,不等於說其在中國的法律義務被豁免。雅虎今後仍然不可以因為其對美國的法律責任而逃避我國的法律責任。否則,美國的法律就超越了中國的法律。當然,這裡可能會出現所謂的「兩難」局面。但是,面對這種局面,在中國從事商業經營的外國公司和人士必須自己做出抉擇。

 第2,假設兩位記者真的構成犯罪,那麼,美國眾議院的行為就可能涉嫌干涉我國司法權。須知,國家安危至關重大,不容有閃失。只要我國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偵查和審判,美國眾議院就沒有權利橫加干涉、並用聽證會的形式來譴責我國司法機關對有關人員的正式判決。

 第3,美國「雙重標準」的做法,早已為人不齒。美國一方面可以不惜動用武力,入侵他國;可以漠視憲法規定,對嫌疑人士隨意進行監聽和搜查。另一方面卻對我國的正常司法行為橫加指責,將司法機關抹黑為「惡名昭彰與殘暴的政治壓制機器」。這種做法無疑暴露出其真霸道、假民主的本性。

 言論自由、網絡自由,這當然是我們追求的崇高目標。但是,這種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社會的公共利益,以及危害國家的安全。這種界限需要行為者自己小心平衡,也需要我國的司法機關小心平衡。有關的法律規定也要更加合理化,符合民主社會的發展趨勢。更重要的是,我國的司法機關在偵查和審理有關這類案件時,一定要重證據、重事實、重法理、重透明度。只有這樣,我國的司法機關才能坦然面對任何可能出現的挑戰。(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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