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山區兒童而言,接受教育也是奢侈的事。
據1948年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當中承認食物權為一項人權,故此,「食物權」(THE RIGHT TO FOOD)成了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並在質量、數量及品種方面均可滿足人的需要。當然,人們必須從事其能力所及的工作以獲取食物。而政府亦應採取措施,尊重、保護及實現食物權。當有人沒有能力取得食物時,政府及其他市民便有義務為他提供食物。故此有人認為,當向飢餓的人提供食物的時候,並非一種慈善行動,而是世界公民的責任,實踐人權的一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