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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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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刑罰還須合理量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13]

政府建議提高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刑罰,由現時罰款5萬及入獄5年,增至最高入獄10年;酒後駕駛者最高罰款2.5萬元及入獄3年。由於現時打擊危駕和醉駕的刑罰過輕,難以發揮阻嚇作用,提高刑罰可讓司機認識危駕和醉駕的嚴重性,亦讓法官在量刑時有更大空間,值得支持。但鑑於過往法庭對危駕和醉駕的判刑過輕,提高刑罰還須法庭合理量刑,才能真正發揮阻嚇效果。

近年本港因危駕及醉駕造成的交通意外不斷增加,由於路窄車多,一旦發生意外,極易引致嚴重傷亡。一些司機無視危駕及醉駕禍害,是極端自私和殘忍的行為。但一直以來,由於法例罰則過輕,缺乏阻嚇力,令危駕和醉駕者有恃無恐,交通意外頻生。現在加重刑罰不單有助提高阻嚇力,同時亦向社會傳遞出清晰訊息,危駕和醉駕是嚴重罪行。這對減少由此引起的交通意外有積極意義。

現時大部分普通法國家如澳洲、新西蘭及加拿大等,都已將涉及危險駕駛或醉酒而引致意外的刑罰,大幅增至最高入獄10年,英國甚至高達14年,說明以嚴刑峻法杜絕危險駕駛,是國際趨勢。本港打擊危險駕駛的法例,自1982年以來未有修訂,而現時環境與當時大不相同,道路的繁忙程度亦不可同日而語,因此及時修訂法例,加重刑罰十分必要。

加重刑罰的同時,更重要的是法官合理量刑,否則法官依然從輕發落,加重刑罰形同虛設。過去,法官在量刑時往往根據以前的案例作出判決,主要視乎司機當時的駕駛態度是否小心謹慎,根據「不小心成分」的程度來作出判刑,造成的傷亡則不屬考慮因素,導致不少造成嚴重傷亡的個案都輕判了事,令法例的阻嚇性大打折扣。因此,在提高刑罰的同時,法官亦應改變有關判案思維。(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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