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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在回應是次報告何以要「提供2012年及2017年兩個選擇」時,特區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在記者會上表示,當局不可以在提交報告給人大常委會時,只提請人大常委會要求他們處理2012年便足夠,因為倘只是處理2012年,目前立法會中未有2/3的議員支持,有一半的議員認為應不遲於2017年,或在2017年或在2017年之後,但(2012年方案)要凝聚到2/3議員支持的風險是十分之高的。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也說,大部分立法會議員支持在2017年普選特首,小部分則贊成在2012年推行,分歧只有一屆,因此意見值得向中央反映。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指,根據人大「4.6」的解釋,特首作出報告提請人大,請人大決定、確定這兩個選舉辦法在2012年是否需要修改時,人大常委會要根據《基本法》和釋法中所說的依照《基本法》第45條和68條的規定,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來作確定。即是確定的依歸要看現時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故行政長官在提交報告時,有責任把現時香港就普選這個問題所有諮詢得到的情況,如實地交給人大了解,讓他們作為做決定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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