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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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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普選的過渡期間怎麼辦?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19]

宋小莊 法學博士

 日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向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提交了《關於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的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委員會予以確定。在程序上這無疑是正確的。

 該報告對普選的主要安排是:(一)「特首先行,立法會普選隨後」。(二)如2012年普選特首,在立法會支持度不足一半,2017年普選特首「有較大機會」。(三)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委員會可參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四)提名後由登記選民一人一票直接選舉行政長官。(五)社會上對普選立法會意見紛紜,未能形成主流意見,但為實現普選的目標,有必要對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修改。

處理好普選過渡期問題

 該報告公布前,香港有的媒體已在猜測特區政府可能將2005年被反對派否決的五號報告書的內容重新整理,作為2012年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二的內容推進普選,然後於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於2020年實現立法會全面普選。在該報告公布後,社會上有更多的人有此想法。在法律上,把當時未能通過的修正案根據新情況再提出來,當然也是可以的。

 然而,由於該報告沒有提到「擴大選舉委員會選民基礎」的問題,而該問題卻是《政制發展綠皮書》的要點;也沒有提到選舉委員會擴大選民基礎後對立法會功能選舉的影響,此亦至關重要。筆者覺得有必要說一說在實現普選前的過渡期間的選舉問題。

 根據目前憲制的安排,立法會功能選舉有28個界別;選舉委員會的選舉有38個界別,按四大界別分類。從內容看,後者的38個界別是從前者的28個界別演變出來的,但與其相應的28個界別比較起來,選民基礎還有所擴大。

 根據《2004年立法會選舉報告書》,現在功能選舉的28個界別,計有團體選民14,783個,個人選民184,756個,總計199,539個。又根據《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報告書》,選舉委員會選舉的38個界別,計有團體選民15,455個,個人選民204,852個,總計220,307個,可見,不論是考慮團體選民,還是個人選民,選舉委員會的選民也比功能團體的選民多。即使只考慮兩者重的28個界別,選舉委員會的選民仍比功能團體選民略多。

如何擴大選民基礎分歧極大

 又根據《政制發展綠皮書》的意見,在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的過渡期間,需要擴大選�s委員會的選民基礎,將「公司票」或「團體票」轉為「董事票」,「理事票」和「個人票」。儘管對如何界定「個人票」,有關界別是否要調整,社會意見尚有分歧,但就擴大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而言,民建聯、自由黨乃至陳方氏核心小組在綠皮書中都表示認同。如按一家公司有十名董事或高級主管的話,團體票轉董事票後就可擴大十倍;如按一家公司有一百名員工計算,團體票轉個人票後就可擴大一百倍。現約1.5萬個團體選民。就可能變成15萬,乃至150萬。不論將來提名委員會是否800人或更多的人,由此選舉出來的提名委員的素質是值得考慮的一個問題。

 如選舉委員會擴大了選民基礎,功能選舉的選民基礎也要作相應的擴大,完全可按職業代表制(與地域代表制相對應)進行普選了,功能團體的存廢也就不是問題了。這樣就形成在過渡期間未實現普選卻已經進行「普選」的奇怪現象。(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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