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 文
根據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中央在香港政制發展上擁有凌駕性地位。在「民主派」放棄其對抗中央的政治立場前,中央的政治決定不可能不同他們的意願相抵觸。然而,對香港大多數居民要求擴大民主的願望,中央是充分理解的。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認為在不遲於2017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大機會在香港社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這個分析和判斷充分反映了目前香港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意願,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意見會給予積極的考慮。
體現中央履行憲制權力和責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3日至29日在北京舉行,議程之一是,審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呈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在人大常委會做決定後,12月29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將赴香港召開香港政制發展座談會,向香港社會各界、政治團體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這一系列舉措,同200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做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及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先後兩次到香港解釋有關釋法和決定是一致的,體現中央根據國家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崇高而嚴肅地履行其關於香港政制發展的憲制權力和責任。
兩份報告充分尊重香港市民的意願
有人質疑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沒有如同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於香港政制發展議題前,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政治團體的意見。原因很簡單—正如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新華社採訪時所說:「從2005年以來,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認真履行職責,在政制發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2005年提出了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政改方案,2005年底至2007年上半年,特區政府通過策略發展委員會對政制發展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今年下半年,特區政府又發表了《政制發展綠皮書》並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特區政府的這兩份報告就是在政制發展綠皮書諮詢的基礎上提出的。」「報告完全以香港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為依歸,充分尊重香港市民的意願,全面、客觀、準確地向中央反映了香港社會各界對政制發展涉及的主要問題,如普選原則、普選的路線圖、時間表、具體模式等方面的意見,反映了香港政制發展的實際情況」。
中央在香港政制發展上擁有凌駕性地位
根據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中央在香港政制發展上擁有凌駕性地位。吳邦國委員長在2007年6月6日「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10周年座談會」的重要講話中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基本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些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權,沒有明確的,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中央還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
中央將發表決定性意見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在2007年12月19日立法會休會辯論中表示不懷疑中央有權,但要求中央正確行使權力。事實是,中央在香港政制發展上行使憲制權力十分審慎和高度負責。4年前,針對香港政治形勢失控危險,中央斷然釋法和做出決定。4年後,鑒於香港社會各界、政治團體已就普選原則、普選的路線圖、時間表、具體模式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行政長官做了分析和判斷,中央才發表其決定性意見。
判別中央行使憲制權力是否正確,一看其是否符合憲制程序,二看其是否符合香港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在「民主派」放棄其對抗中央的政治立場前,中央的政治決定不可能不同他們的意願相抵觸。然而,對香港大多數居民要求擴大民主的願望,中央是充分理解的。2007年12月20日,新華社發表中聯辦有關負責人談話,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認為在不遲於2017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大機會在香港社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這個分析和判斷充分反映了目前香港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的意願,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意見會給予積極的考慮。(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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