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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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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一 員工走人隨意 企業炒人賠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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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俊集團副主席賴潮泰。

 除了嘆息、無奈,更多企業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道出各種各樣的困惑。本報記者在多個城市採訪,發現企業界對新法普遍存在五大質疑。

 內地新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25條: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22和23條涉及企業培訓和技術保密條款。

 第46條: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香港相關法規:勞資雙方共同約定提前30天通知對方。員工無須交納違約金,企業無須支持經濟補償。

 中國女首富、東莞麻涌玖龍紙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茵在廣州出席一個活動時,就對本報記者表示,目前中國未建立完善的勞保福利制度,新勞動法的實施為時過早,且法規過於保護勞工,甚至規定將來企業不可以炒人,這對企業的發展是種障礙,「新法偏於勞工,我們沒有意見,但過於保護勞工的話,企業就很難運作了。」

 東莞港資企業華堅集團董事長兼總裁張華榮直言,新法對勞資雙方不公平。他說,「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就可以隨時跳槽,無須交違約金。而企業炒員工魷魚,卻要作出經濟賠償。」

 從事玩具業的合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港股代號2700)東莞俊領玩具廠董事會副主席賴潮泰則問道,如企業經營不善面臨倒閉能否炒員工﹖是否仍要支付違約賠償金?員工消極怠工怎麼鑑定?他舉例說,「如果員工達不到企業規定的標準﹔或者已經找好第二間公司準備跳槽,而有意怠工,該怎麼辦﹖」在新法下,企業還要支付這種員工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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