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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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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三 加班雙倍薪資 難遏拖延偷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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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新勞動合同法規定: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香港相關法規:法律規定每工作7天,必須休息一天。勞資雙方可協商休息日的時間,不必是星期日。如遇連續7天工作,可調換休息日。加班是否支付雙倍人工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

 東莞雅高服裝有限公司總經理文秀英(圖)表示,在香港,很多人晚上10點都在加班工作,沒有人會向老闆要加班費,何況「有一些工作是工人本來就應該在上班的時間內完成的。」她舉例說,同一批員工在該企業倉庫工作,白天8小時,搬運量是50擔,但在晚上加班2小時,就達到100擔。說明白天出工不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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