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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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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五 管理難度加大 企業自保受限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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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新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不得超過二年,在競業期限內按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香港法律規定:企業與員工合理約定競業限制的時間、地區,以及不得與原僱主競爭的時間期限。不同行業標準不同。

 米思米(MISUMI)(中國)精密機械貿易有限公司行政部經理戴敏(小圖)表示,新法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以及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員工,企業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但他指出,企業要證明員工有上述行為非常困難。即使提起勞動仲裁,70%到80%都是企業敗訴。而一旦敗訴,企業必須支付給員工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規章制度考核體系不再是資方一言堂,戴敏擔心,在制定這些制度尤其是績效考核標準時,員工的聲音將更大。

 因此,他很擔心當企業希望通過業績考核來對員工提出合理要求時,也會因員工反對而舉步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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