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8年1月23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文匯評論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陳方安生建議有違人大決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1-23]

■宋小莊 北京大學憲法學博士 中央政策組非全職顧問

 日前,立法會議員(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發表題為「訂明確路線圖,邁向真正民主」的文章,標榜其建議才是真正民主的路線圖。可惜該文的大部分建議皆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29日的決定,玆擇其「要」述之。

一、要不要修訂○八年立法會選舉條例

 根據一般的法律原理,如果新的法律未能通過修訂,則繼續適用原來的法律規定。這也是○四年四月六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多次明確的「新法未過、舊法沿用」的法律原則。

 眾所周知,○五年十二月立法會二十多位「泛民派」議員以政府提出的基本法兩個附件的修正案(即政改五號報告書)未含普選時間表為理由,捆綁否決該修正案,使○七、○八年政府原地踏步,也使「泛民派」因此獲得「反對派」之貶稱。根據上述法律原則,與原附件相匹配的○七年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沿用舊例不變,○八年立法會選舉條例亦當如此。

 然而,陳方氏在文章中卻要求政府修訂○八年立法會選舉條例,實在是擾民。它不但發出「殺人放火受招安」的錯誤訊號,而且直接違反了「新法未過、舊法沿用」的法律原則。

二、要不要擴大一二年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在實現普選前,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間選產生。香港社會對選舉機構提出擴大選民基礎的建議是無可厚非的。但也應當認識到,在實現普選時,該選舉委員會將成為提名委員會,只具有提名職能,不再具有選舉職能了。對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提出擴大選民基礎的主張是毫無意義的。

 對於該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上述決定也明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這就意味著,當前怎麼樣就怎麼樣,不然就等於要求提名委員會也由普選產生。對提名和選舉搞兩個普選,既不符合世界各國的民主實踐,也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上述決定。然而,陳方氏在文章中卻要求擴大選舉委員會(即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試圖搞提名和選舉的雙重普選,有違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參照現行規定的決定。

三、關於提名要不要篩選的問題

 基本法第45條第2款明確,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對日後由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提名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香港社會已有共識,不必爭論。但爭取提名的過程本身就可能是優勝劣汰的過程,好比最近美國總統參選人在獲得提名前的預選,就是這樣的過程。在香港特區,到底「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應當如何進行,是屬於法律解釋問題,不可能由陳方氏「不應該篩選」說了算。

四、要不要重新提出○五年政改方案

 到底政府能否將○五年的政改方案重新提交立法會,作為一二年的政制發展方案,從基本法第49條、第62(5)條等條文的規定和精神來看,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礙。只要符合基本法和去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政府既可以提出該方案,也可以調整該方案後提出,當然也不排除提出新方案。這是本屆政府和下一屆立法會需要考慮的事項,並不是由陳方氏加上「倒退」、「社會再次分化」、「加深立法會爭拗」等標籤能夠預先阻攔的。(文匯論壇)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文匯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