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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和醫院去年在雜誌刊登宣傳腫瘤科中心的廣告,遭衛生署發信警告;副院長鄺國熙不滿,入稟法院控《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有違言論自由。圖為養和醫院外貌。 資料圖片
【本報訊】醫務委員會就醫生不准賣廣告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的判決,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3名法官一致裁定醫委會敗訴。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言論自由包括賣廣告權利,而醫委會亦認同醫生公開資訊對公眾有幫助。馬道立又稱無理由阻止資訊在更多媒體流通,醫委會制定的醫生專業守則出發點是好的,但要小心平衡公眾利益。他又提到醫委會不准醫生教授新醫療科技時提及個人資歷,會令醫生不願參加公眾健康教育,不符公眾利益。醫委會並須支付堂費。
馬道立指出,在衡量言論自由的同時,亦應考慮公眾利益,然而,美國已准許醫生在報章刊登廣告,故醫委會堅持醫生不可在報章發佈資料並不合理。相比醫生名冊或電話簿,大眾較容易透過報章取得資料,縱使法官理解醫委會擔心醫生會在印刷媒體作出過分宣傳,但他們仍可進行監督。再者,醫委會的道德事務委員會為配合CEPA實施,增強香港醫生在內地市場的競爭力,已放寬醫生賣廣告的限制。
配合CEPA 宣傳可增內地競爭力
馬道立又指醫委會沒有提出合理的理由,限制醫生不可作出多於5項提供的醫療服務宣傳,並指醫委會的想法並不合邏輯。法官認為,醫委會雖擔心市民會誤將醫生的廣告數量與其能力掛鉤,但醫委會仍可對失實或誤導性的宣傳作出限制,而非管制資料數量的上限。
上訴庭指出,醫生在介紹最新醫學技術時宣傳自己的經驗、專長和資歷時,對公眾也是必須的,若醫生在宣傳新技術時作出不合理的自我宣傳,亦有可能遭到紀律聆訊;強行限制醫生不准發佈新技術以外的資料,只會阻礙言論自由和有損公眾的知情權。
不准發布新技術 損知情權
上訴庭又認為,守則定明醫生有絕對責任確保所屬醫療機構的宣傳方法會合符專業守則並不合理,若醫生已採取行動去阻止機構違反守則,不應由他負起醫療機構違規的責任。
事源於養和醫院去年在雜誌刊登一篇宣傳腫瘤科中心的廣告,遭衛生署發信警告。06年10月養和醫院78名醫生聯署發信予醫委會要求檢討《醫生專業守則》,但遭醫委會書面拒絕。養和醫院副院長鄺國熙故入稟高院,指控《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有違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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