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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委會認為應該限制醫生的宣傳渠道
上訴庭判決︰醫生名冊和電話簿難於搜查資料,大眾比較容易接觸報章雜誌,增加宣傳渠道對大眾都有好處。
2.限制醫生不可作出多於5項醫療服務的宣傳
上訴庭判決︰把宣傳資料的上限隨意設定為「5項」根本不合邏輯,醫委會反而應對宣傳的資訊作出監察。
3.限制醫生在介紹新技術時不可作自我宣傳
上訴庭判決︰醫生在向公眾介紹新技術時提及自己的專長和資歷也是必要的,若醫生過分宣傳則須承擔面對紀律聆訊的後果。
4.醫生有絕對責任確保所屬醫療機構宣傳方式沒有違反守則
上訴庭判決︰醫生若已盡力去阻止醫療機構違反守則,要他承擔絕對責任並不合理,也非醫委會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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