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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冬陽
上次講過器官移植的捐贈者和受者的情況,很多人想知道得更加清楚,其實在運作上有很多問題要清晰。
挑選捐贈者的器官固然重要,所以最好是交通意外而腦幹死亡的人士。有很多親屬明明看見有心跳和人工呼吸機泵著令傷者有呼吸,不能接受傷者腦死亡,認為還有機會生存,不會放棄。只要有一位家人反對,醫生都不會關掉呼吸機。要證實腦死亡適合器官移植;在香港要由兩位醫生,最好是深切治療部的醫生兼完全不牽涉器官移植的獨立醫生診斷,證實傷者腦死亡、腦電圖完全停止,停止呼吸機後沒有自主呼吸達十分鐘,神經反射消失,而且在12至24小時後再檢驗,傷者都仍然沒有神經反射。這樣可防止人為出錯,把未死當作死了,而香港捐器官的家人不得收受任何利益,而醫生比較公正,不會因此將未死的人的器官移植。
香港始終是中國人社會,有些人希望保存全屍,若死者子女眾多的人,有些同意有些不同意,這就很麻煩;有些死者親人在外國未趕及飛回來,那麼日後有爭拗怎辦?
在摘取器官前要保持器官的含氧量,血供量正常,所有的驗血報告正常,包括血中電解質平衡、肝、腎功能等;沒有肝炎、愛滋,其他病毒或細菌感染;沒有慢性血壓高、糖尿病;白血球、紅血球正常。但試想想如果一個人死亡,或多或少器官都很差才會致死,要保持所有功能是非常難,除非事先病人和家人有意捐出器官,否則醫生搶救直到傷者被證實死亡,心臟停止跳動都要一段頗長的時間,而這時缺血、缺氧,器官和組織就開始壞死。對於接受器官者的器官都很差,才需要更換,比如腎移植,腎功能怎樣差都可能還有一、兩成功能,但移植了一個受感染的,又或者已缺氧一段時間的腎,病人身體百上加斤,得不償失,所以醫生會根據具體情況而作出決定和相應的配合。
有些人希望如外國般,所有的死者都應捐出器官,除非事先反對,這對某些人可能是福音,但也應照顧那些失去親人的家屬的心理,是否能接受,自應好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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