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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康民
中國的法院判例真玄。廣州的一家銀行的自動提款機有故障,吐出紙幣遠比提款卡指示的款項為多。一個姓許的青年因而在該機上「騙」取十七萬五千元,後被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判無期徒刑。
此案一宣布,群眾大嘩,許多貪官,貪污上億,有的也未至判處無期徒刑。這位青年,即使犯上盜竊公家財物數額較大,也只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而十數萬元,不屬「數額巨大」,更不屬「情節特別嚴重」,當然適用不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最高刑罰無期徒刑。
提款機故障,提供犯罪誘因,銀行也有責任。該青年並不是一次過可提取十幾萬元,而是提了一百七十一次,而銀行竟無發覺,銀行也可謂「烏龍」有加了。
如果這位青年,憑卡提款的銀行存摺有超過十七萬五千元的存款呢?那麼,他只是提取其本人的存款罷了。銀行如何核算,是銀行的責任,在法律上應該無罪。如果超額不多,也可以扣除其超額部分的超支利息,這要看銀行與持卡者的合同如何訂定。總之,此案如在香港,官司是有得打的。
現在在廣州,此案便成了怪案。許姓青年,也自知犯了盜竊罪,因而畏罪潛逃,達一年之久。到去年五月,才在遠至陝西地區落網。又再延期半年,廣州中級法院才開始公審,作出如此驚人的重判。
現在廣東高院並非以量刑不當而是以事實不清撤銷判決,且看重審有何戲劇性發展,好戲正在後頭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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