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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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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福全否認警方執法粗疏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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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警方早前高調控告鍾亦天,但隨著傳媒將有關照片送檢、並被評級為「不雅」後,控方立即撤銷控罪。不過,警方昨日仍堅持「無做錯」,指在拘捕行動時,鍾同意上載至網上的照片是「淫褻」,而「先評審,後檢控」亦合法,警方更將矛頭指向條例對「淫褻」定義模糊,並指鍾亦天即使發布不雅照片同樣犯法。

指無「先評後控」規定

 疑似藝人裸照事件遠未平息,警方昨日的「解話」更令事件愈添疑惑。警務處助理處長黃福全昨日一改上次記者會的輕鬆姿態,會見傳媒時一臉嚴肅,強調警方在事件上「無疏忽」和「無做錯」,拘捕及檢控行動依照香港法例第390章,條文中無規定執法機構要把有關物品「先評審」。

 警方早前向鍾亦天控以發布淫褻物品的罪名,要求將被告鍾亦天還柙8周。黃福全解釋,自1月27日有疑似藝人裸照在網上出現後,警方經調查發現是經泰國的伺服器發放,其後於1月30日拘捕鍾亦天,並在其電腦找到5張照片,其中1張當時未曾曝光,有理由懷疑鍾亦天是源頭,鍾亦同意上載至網上的照片「淫褻」。警方、律政司政府律師和處理案件的法官接納有關「發布淫褻物品」的指控,加上被告涉及57萬元的銀行訛騙案,才申請將被告還柙8周。

發布不雅照 可判監一年

 不過,其後有報章把有關照片送交淫褻物品審裁處,最終只被評為「不雅」,警方始決定撤銷控罪。黃福全堅持「我睇唔到這件事上(警方)有甚麼做錯」,否認有疏忽。他稱,條例中「淫褻」定義模糊,只有「暴力、腐化、可厭」6個字,演繹有困難,但憑著經驗及專業判斷處事,做法沒有偏離處理同類案件的手法。

鍾亦天仍有可能被定罪

 他對淫審處的評級表示費解,指出「(傳媒將相片送檢後)有審裁員亦說過不明白為何這照片只屬不雅,而不是淫褻。」他稱,控辯雙方若對有關物品的評級存疑,法官可把問題交淫審處處理。

 被問及在網上發布不雅照片是否違法,黃福全稱是抵觸法例,他說:「在香港法例第390章第24條中,發布不雅物品是犯法,可被罰款80萬元和判監12個月,而(豁免的)條件是要把它包裝和有警告字眼。」換言之,鍾亦天還有可能被捕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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