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淫褻物品與藝術品的分別是否真的很模糊?
在藝人淫照事件衝擊全城、輻射世界之前,在香港似乎沒有一個定論。先前社會上許多輿論抨擊香港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的工作水平,有聲音大力反對各種審檢,甚至要解散類似的機關,認為其存在足以妨礙到香港社會向來重視的言論自由。是耶?非耶?其實這是個找出有效平衡點的問題,美國和一些歐洲國家對色情物品的發放比較寬鬆,那是言論自由沒有受到應有規範的副作用,而社會的性道德風俗就亦影響到人們對不同程度色情物品的接受能力。早幾年歐洲爆發大規模戀童癖集團的罪行,一大票成年人禁錮兒童,對其性侵犯和製作淫褻物品,案件曝光之後震驚這個經濟發達的先進地區,當地有人認為要好好反省他們當前的道德觀,過了一段日子似乎沒有甚麼成果。
色情也好、淫褻也好、不雅也好,無非程度問題,總之凡含有淫念的人類裸體視像總會對觀者的心靈有負面影響,它們與平鋪直敘的裸體藝術品不一樣。意大利文藝復興時期的經典名作如大衛像、維納斯像等,雖然也有暴露生殖器官和女性乳房,但作者沒有勾引觀者想入非非的意圖,得出來的效果便沒有,或至少只有很輕微的淫褻效果。
直截的色情物品則不然,由構思、製作到發放的過程中,整個製作團體都有意刺激觀者的性慾,製作人要求模特兒和演員用各種方法令觀者用色慾的思維來接收這些影像訊息。平心而論,這次陸續曝光的香港藝人淫照與互聯網上流傳林林種種色情影視產品沒有太大的差異,內容、構圖等等都是那種模式。只因為當事人都在香港這個彈丸之地的娛樂圈有一定名氣,照片中所見的真人真事,跟歌迷、影迷心目中的藝人形象有太大的差距而已。
除了當事人名譽受損,日後人生大幅改變之外,這次事件無可避免會對整個香港娛樂圈有很大的打擊,藝人的私生活與在觀眾眼前顯現的形象相距太遠。雖然說一般男歡女愛的模式脫不出特定範圍,但是廣府話俗語說得好:「寧畀人知,莫畀人見。」隱私之處尚且不應顯現人前,這回一眾當事人精神和肉身都處於亢奮狀態,除了正常交歡之外,還有異常的行為,即佛家所謂的「非道行淫」,照片流通舉世,當事人確是難以自處。
受害人之一已婚者,估計不容易得到丈夫諒解,我想如果不是有這些照片,這事還有商量。另一受害人原本待嫁,現在恐怕喜事要告吹。她們是公眾人物,所以受害的情況有更多人知道。若是過去各種淫褻物品的台前主角,則必有無數人的人生受到類似的惡性影響。淫褻物品的禍害,除了刺激消費者的慾望,造成許多潛在罪行之外,還有傷害行業的從業員。藝人不知不覺加入成為業餘「性產品工作者」,可能做夢也想不到。
淫審處毋須解散,問題不一定在於制度,可能只是參與其事的公眾人士太少和代表性不足。我無意站在道德高地批評甚麼人,過去也用過類似的淫褻物品,今天認為這樣的行為在道德上不可取,再也不用。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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