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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長李少光表示,如果搜查時有需要脫去貼身衣物,必須由警長或以上職級人員指示,才可以進行。本報記者志樑 攝
【本報訊】警務處投訴警察課在過去5年接獲41宗投訴警方脫去貼身衣物搜查的個案,警監會完成其中32宗調查,有13宗由投訴人自行撤回,17宗無法證實或無法追查,一宗無過錯,及一宗利用簡易程序條例解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在立法會接受質詢表示,如果搜查時有需要脫去貼身衣物,必須由警長或以上職級人員指示,才可以進行,並要保留紀錄,只可以在警署或水警輪的隱蔽地方進行。李少光又指,搜查過程,警員要尊重私隱,如違反指引,可能會被處分,甚至面對法律制裁。
李少光表示,警方在有需要將被捕人士羈留時,亦有責任確保所有被扣留人士身處安全的環境,和保護被扣留人士在私隱方面的個人權利受到適當保障。警方對被扣留人士進行搜查時,會有多方面的考慮及取得平衡。
李少光:違反指引會被處分
他說,警務人員須根據《警察通例》及警務處的內部守則處理被扣留人士。程序上,警署的值日官須先行安排對被捕人士進行搜查,確保不會藏有物件,以助其在羈留期間逃走或協助他人逃走、傷害自己或其他人、毀壞或棄置證據,或再度犯事等。
《警察通例》訂明,如在搜查時須要求被捕人士脫下最貼身的衣物,必須經由一名警長或以上職級人員指示,並須予以記錄。為尊重被搜查人士的私隱,《警察通例》同時要求,涉及脫下貼身衣物的搜查只可在警署或水警輪的隱蔽地方、或其他可同樣保障被搜查人士私隱的地方進行。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警務人員均不得對不同性別的被扣留人士進行搜查。
程序只可警署或水警輪進行
搜查的徹底程度視乎當時環境和搜查目的,惟警務人員必須根據《警察通例》及內部指引的相關規定進行搜查。警方的搜查安排,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對人權的保障。
任何被扣留人士在被要求搜查期間拒絕合作,可能會因此觸犯法例。
必須由警長或以上人員指示
過去5年,投訴警察課共接獲41宗投訴,這些投訴與警務人員要求被扣留人士脫下貼身衣服進行搜查有關,其中每年接獲的投訴由6宗至14宗不等。這些投訴的調查結果,均呈交警監會審議。警監會現正處理其中9宗個案的調查結果。至於其餘32宗經警監會完成審議的個案,其中13宗個案由投訴人自行撤回,另13宗為「無法證實」,4宗「無法追查」,1宗為「並無過錯」,另有1宗循簡易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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