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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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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營商「七宗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2-26]

1.虛假或誤導的商品及服務說明:例如訛稱展示的價格已是折扣優惠,或訛稱某件貨品是贈品,但其實已計算在帳單內等;

2.資訊不足:有些營商者沒有就黃金、白金製品等貨品,向消費者提供足夠的資料,業界對「白色黃金」、「白金」的運用亦引起消費者混淆等;

3.誤導的廣告:廣告中有含糊及誇大的聲稱,令消費者錯誤選購;

4.威脅性或高壓手法:推銷員以騷擾性的手法推銷,或設法讓消費者逗留在室內,作出冗長推銷,不讓消費者離開等;

5.餌誘式銷售:例如聲稱貨品或服務以特惠價作招徠,但其實旨在推銷其他價錢較高昂的產品等;

6.接受付款時並未有能力或意圖提供貨品或服務:消費者預繳款項後,營商者沒有提供,或未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有關貨品或服務;

7.標準合約內的不公平條款:營商者在合約中加入不公平的條款,例如可以單方面改合約、改月費金額、更改提供的服務等。

資料來源:消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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