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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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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重新認識子宮頸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3-10]

潘國森

 生平好管閒事,喜評論是非。有些時候真會感到自己的處境非常孤立,有匹馬單槍的蒼涼感覺。最近第二款所謂「子宮頸癌疫苗」在香港推出,正宜總結一年多來關注此事的體會。先前第一款「疫苗」是「四合一」,即用來對付編號六、十一、十六和十八型的「人類乳頭瘤病毒」(Human Papilloma Virus),藥廠和醫生聲稱成功率達九成以上;後出的第二款則是「二合一」,主要針對十六和十八型,效力達百分之百。於是乎二者各有所長。

 當初我大力抨擊婦科醫生推介「疫苗」的邏輯,「涉案醫生」說疫苗有效期約為五年,卻建議女童在九歲、十歲左右注射,理由是不知道女童甚麼時候會有第一次性行為云云。我認為這個「道理」實在有誨淫之嫌。子宮頸癌無疑是很兇險的重症,但是少女除非不幸被強暴,否則可以有很大的自主權去選擇甚麼時候與「男朋友」或其他任何人偷吃禁果,需知香港現行法例規定男性與十六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屬違法。香港一些女童未滿十六歲以下就隨隨便便進行婚前性行為,她們真的很清楚自己的身體健康、具備充足的醫學和生理衛生常識嗎?她們有經過所謂獨立思考,清楚知道後果和風險才去「無拘無束地享受性愛」嗎?我不能代答,但是認為在誘導十歲女童這樣搶先「預防子宮頸癌」,涉及灌輸全新的價值觀,又帶出龐大的經濟利益,更可能要納稅人付鈔,這就需要更多可靠的資料來討論。

 後來我重溫一點過去接觸過的醫學常識,想到癌症本來不是傳染病,因此不能用疫苗預防。香港法例第二三一章《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三條有云:「……任何人不得發佈……可能導致他人……使用任何藥物……的廣告—— 治療患上……或預防人類染上……(任何良性或惡性瘤)。」而子宮頸癌正正是「惡性瘤」,條例又解釋:「廣告(advertisement)包括……任何以口頭方式……所作出的宣佈……」。那麼我將我的「通識教育」(包括醫學和法律)結合起來,似乎香港政府衛生當局在官方網站提到「子宮頸癌疫苗」這個詞,已有觸犯《不良醫藥廣告條例》之嫌,至於婦科醫生、兒科醫生、家庭醫生侃侃而談「子宮頸癌疫苗」一事,亦很值得醫學會跟進。抑或是時候修改那追不上醫學進步的過時法例?

 成年以後再次留意子宮頸癌,得到來自醫學界的信息是女性初次性交年齡過小、性交對手過多都是高危因素。近年又有醫生補充說HPV是元兇,然後主流醫學界都將「HPV疫苗」更名為「子宮頸癌疫苗」。我認為這是誤譯,有嚴重專業失誤之嫌。這個觀點在整個大中華地區似乎沒有知音與同道,非常孤立。

 忽然有一日讀了一篇文章,提到男性的包皮垢與子宮頸癌的關係。猛然想起唸小學時在電視節目聽過的醫學小常識。那個主持人說猶太男嬰出生不久就行割禮,他們婦女患子宮頸癌的比率很低。看來香港社會出大力預防子宮頸癌一事,還需要加入一點「新思維」,也該從男方入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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