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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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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商投資者的若干規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3-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舊企業所得稅法變化最大的一個方面是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稅的適用進行了統一的規定。為便於港人及時了解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情況,現將本法對外商投資者的若干規定做相關解讀。

1、境外企業可以成為中國居民企業並負有全球納稅義務

 新稅法規定,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構成中國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2、企業收入包括各種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

 新稅法規定,企業取得收入的形式包括貨幣形式(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以及非貨幣形式(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處理計繳所得稅。

3、稅前扣除遵循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

 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合理(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都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規定有重大變化

 新稅法改變了過去按外資企業類型以及分檔扣除的規定,統一了各類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即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銦F新稅法還改變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准予在當期全額扣除的規定,改為按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5、公益性捐贈支出由比例限制

 新稅法改變了過去准予外資企業全額扣除的規定,限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規定公益性捐贈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操作,且要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6、企業境外虧損必須單獨核算

 新稅法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7、境外所得可以享受間接抵免

 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限額內抵免。

8、投資於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收益可以免稅

 新稅法准予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享受免稅收入的優惠,但是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9、企業負有源泉扣繳的義務

 新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並採取源泉扣繳的辦法,以支付人作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另外授權稅務機關,可以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10、授予稅務機關反避稅的權力和推行預約定價安排

 新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同時也推行預約定價安排,允許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11、企業須配合反避稅調查

 新稅法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12、反避稅調整須補繳「利息」

 新稅法增加了反避稅的力度,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後對補徵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3、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2)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以及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3)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並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4)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10%實行稅額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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