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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稅局領導深入辦稅大廳看望自行報稅的納稅人,並送上新春問候。 朱科勇 攝
本版策劃:楊龍 組稿:朱科勇、卓立峰、鄒釗雄
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須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主要目的,是在實行扣繳義務人源泉扣繳的基礎上,賦予納稅人的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以增強納稅人納稅意識,提高稅法遵從度,並為內地個人所得稅制度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模式過渡創造條件,積累經驗。此做法標誌著內地個人所得稅制度將逐步向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一、哪些港人需要在內地辦理 「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
「年所得12萬元以上」需要自行申報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即港人如果被判定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又或者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且年所得超過12萬元以上的,則需要向內地稅務機關進行「年所得」自行納稅申報。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臨時離境不扣減日數。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的計算,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1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如果上述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內地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後,均應按規定向內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包括哪些內容?哪些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
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在計算12萬元年所得時,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免稅所得以及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有關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一)內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二)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不是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中(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計算在年所得中)。
(三)按照內地規定由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簡稱「三費一金」)。
三、各個所得項目的年所得怎樣計算?
答: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港人每月48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僱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後的餘額。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即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對股票轉讓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後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四、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 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答:(一)申報的期限。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以今年為例,2007年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應該在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申報的地點。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順序來確定,具體為:
1.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2.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3.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4.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三)申報表格的領取。申報時使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表格既可以從地方稅務局網站(深圳地稅網址:http://www.szds.gov.cn)下載,也可以直接到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的辦稅服務廳領取。
(四)申報的信息。納稅人需填寫並報送納稅申報表、個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納稅申報時,需填寫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扣稅額、減免稅額、應補稅額、應退稅額。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國籍、在華天數、任職受僱單位及行業、職務、職業、境內有效聯繫地址及郵編、聯繫電話。
(五)申報的方式。納稅人可以直接到地稅局(稅務所)的辦稅服務廳申報,或進行互聯網申報(深圳地稅申報網址:http://wssw.szds.gov.cn/12w)、郵寄申報,納稅人還可以委託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採用郵寄申報方式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五、根據稅收徵管法規定與年所得自行納稅申報有關的法律責任
(一)如果沒有如期辦理納稅申報,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答: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如果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而不如實申報,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答: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另外,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如果由於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代理人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答: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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