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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哥老友子明手持一份傳單看得入神,一問之下,子明說:「這份單張說可以協助強積金計劃成員提早取回累算權益,我正好想與朋友合資做生意,尚欠數萬元資金,於是在考慮應不應找單張上的公司幫手。」
積哥即時說:「子明,你千萬不要信這些公司呀!法例規定只有在幾種情況下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包括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等等,如果計劃成員本身符合條件,可以自行向積金局及受託人申請領取強積金,根本不需要找這些公司幫忙。」
積哥續說:「我聽說這些公司的伎倆是要你發假誓訛稱移民外地,而發假誓是刑事罪行,你千萬不要試!」
根據強積金條例規定,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索強積金的計劃成員,須向受託人提供有關的證明,包括准予成員在香港以外某地方無限期居住的證明文件及永久離開香港的法定聲明。
成員如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100,000及監禁12個月,有關提示已清楚列明在累算權益申索表格上。
積哥補充說,以他所知,由於近年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申領強積金的申請有上升趨勢,積金局已主動調查及跟進可疑個案,並向有關部門包括入境處索取資料,以核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偽。若有足夠證據證明計劃成員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會對違例人士作出檢控。
另外,教唆或協助計劃成員作出虛假或誤導性的聲明,均屬刑事罪行。積金局會嚴正處理此等個案,並已與警方緊密聯繫,一經發現涉嫌案件,將會即時轉介警方作出調查跟進及檢控。
積金局於2007年曾成功檢控一名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的強積金計劃成員,法庭判處該計劃成員罪名成立,並罰款港幣8,000元。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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