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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昨日討論一宗投訴個案,涉及1名工人隨意過馬路,導致1名電單車司機受傷,但警方向工人發出的傳票,列出的罪行詳情有錯,並將任職司機的投訴人歲數,由39歲寫錯成10歲,委員會裁定有關打字員疏忽職守「證明屬實」。而處理案件的中央交通檢控組警長提出不完整和錯誤的控罪,「告錯罪」最終令涉案的工人被裁無罪,被警監會列為疏忽職守「證明屬實」。
這宗投訴起因是任職司機的投訴人駕駛電單車經過一輛停在路旁的垃圾車,碰上一名工人推�顝U圾桶突然從車尾衝出,投訴人閃避後倒地受輕傷。
該名警長到場,控工人「不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並在傳票中呈報其罪行為「身為道路使用者的行人,疏忽地危害你本人(即工人)的安全」,但裁判官認為這罪行的闡述有誤,應認是「疏忽地危害投訴人的安全」;另外,打字員又錯誤地在證人傳票上,把投訴人的年齡打為10歲。最後,裁判官裁定工人罪名不成立。投訴人不服,於是向警監會投訴,昨日裁定打字員和警長疏忽職守「證明屬實」。
另外,警監會去年通過了2,509宗個案,共涉及4,341項指控。當中1,182項經全面調查的個案中,有36項被列為「證明屬實」,64項被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5項被列為「無法完全證實」。市民對警察的投訴,最多是投訴疏忽職守,有1,551項(35.7%),「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則有1,539項(35.5%);「毆打」有587項,佔13.5%。警監會已向投訴警察課提出1,700項質詢和建議,約7成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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