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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有人向萍水相逢的人說:「待回若然買中了彩票,分你一半。」此話,對方必定欣然受落;反過來,某人要求老朋友幫忙承擔一半債項,對方未必會答應得如此快捷利落。畢竟,分享的人,總比分憂的人多。也因此,英國某婦人,將從買彩票贏得的一百二十萬英鎊與鄰居均分,成為了國際新聞。細看內情,那筆鉅款是賞賜,也是債項。
事緣,那英婦與其鄰居,向來有個習慣,每逢買彩票,無論是何者出錢,誰只要贏到錢,都會與對方均分。這慣例多年不改,實已構成合同法中的「隱含契約」(implied contract),意即雖沒有白紙黑字,但從彼此長期的行為中,形成有約束力的合同!萬一婦人見利忘義,那六十萬英鎊的彩金,隨時會變成「債項」!
涉及彩票的官司,近年有美國一九九七年的Stepp V. Freeman案。話說,約二十位同事,向來合資買彩票,他們共同推舉被告費曼(Freeman)為代表,負責下注、收錢等事宜。每當有人因沒上班或其他原因,而未有合資,費曼便會為之墊支,免其錯過機會。某次,費曼與其中一位參與者史特普(Stepp)因事不和,整個星期不瞅不睬,偏偏該期的彩票卻中了大獎,共八百萬美金!費曼在收錢後,分給眾人,唯獨沒有算上史特普!事件鬧上法庭,史特普獲判勝訴,其中原因,就是買彩票及墊支的慣例,已成為「隱含契約」。
當然,英婦與鄰居的情況,和Stepp V. Freeman有所不同。他們並非合資投注,只是慣於分享。如果,僅其中一人單方面承諾中獎後送贈一半給對方,就未能構成合約,因為欠缺了達成有效合約必須的條件—「代價」(consideration);然而,他們倆一直是互相交換著彼此的「贏錢機會」,那帶有「經濟價值」的「機會」,被視為法律承認的「代價」,合約屬於有效。
英婦與美漢,前者一諾千金而廣受讚揚,比起打官司敗訴,結果仍要分一半獎金給別人的後者,畢竟是更聰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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