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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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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間 大眾討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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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土行動」成員早前穿上印有「公共空間」字樣的圍裙,向在場的保安員送上百合花,以「慰勞」他們奉命驅趕在廣場流連的公眾人士。

文:保 路

 在時代廣場,你不可以在那裡站著等朋友;在中環電梯上,縱使你是國際名畫家,也不可以在上面寫生;南蓮園池中,你不可以拍掌、拍群體照片或倒後行……其實,不少香港人都有這種經驗,沒試過的讀者也大可一試:帶著相機進入商場,在櫥窗或展品前面提起相機,身邊便會突然「閃」出好幾個管理員,「要求」你刪除相片,因為那裡不准拍照,若你堅持的話便會把你趕出去。

 這種管理公司的管治方式,其實一直以看不見的方式延伸至各種社會平台,最近有市民懷疑發展商以管理權佔用公共用地,才引起公眾關注,公共空間(public space)這個詞語亦一時成為社會潮語。其實,公共空間並非單單形容你家樓下的公園,或者周末塞滿菲傭的廣場。純粹從這角度考量,未免忽視這個詞語延伸出來的討論價值。

 較早前有市民投訴時代廣場的公共休憩用地使用問題,觸發多個媒體及市民質疑發展商十多年來佔用政府土地,甚至將之出租予商戶是否違法,讓市民意識到自身使用休憩用地的權利,帶出全港150多個私人物業內的公共用地管理問題。

損失情結 引發爭議

 於是最近一個月,多了大量相關的有趣新聞:有媒體與藝術家在不同公共空間寫生測試管理人員反應;有社會人士組織公共空間使用活動「斷估唔拉」發揮創意。這些除了表達市民對公共空間的訴求以外,也彷彿暗自對抗消費主義意識形態,一如法國社會學家及哲學家布希亞(Jean Baudrillard)的論述,資本家正侵佔我們的公共空間,把公共空間注入「私人業權」的符碼,訴說用地是私人的,利益歸私。

 因此,公共空間的討論多圍繞「公器私用」的命題,不少人會問:時代廣場的私人發展商在多年間收受多少利益?商戶佔用多少公地做生意?這些討論無時無刻勾起大眾的「損失情結」,卻僅能告訴我們失去了金錢和使用權,最終還是在「財產所有權」的邏輯下運作。

 所謂公共空間的意義是隨意可以進出,不用花錢,任何人都能夠自由行動,根本談不上「誰擁有」或「誰不能擁有」,那空間是容許共同的存在,並不屬於任何人的財產。正如法國啟蒙時代思想家及哲學家伏爾泰(Voltaire)所言:「我雖不一定認同你所說的話,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存在是互相認受,不受他者的約束與規限。在一些北歐國家,「自然」(nature)更是屬於所有人的公共空間。

自由認受 存不存在

 撇開那150多個私人物業管理的公共空間,香港的公共空間有互相認受的自由度嗎?

 早在2004年,潘國靈已在《尖東站行人隧道系列實殘篇:行人的規範化宿命》一文中,以尖沙咀為例形容香港道路上的行人早已被隧道和商場劃分成兩類,一是運輸意義的交通物,一是消費意義上的購物人,人大部分都走在隧道和商場,小販和攤檔趕至絕跡,多了兩旁的商店和連鎖店,而城市規劃者和資本家聯手改變了空間生態。

 在去年天星皇后碼頭的爭論上,鄧小樺亦撰文《我們需要公共空間》,認為維港兩岸所謂的公共空間,早已被資本家和政府部門所規管,人們要經過政府建築和大商場,才能走出來吹吹海風。

 與公共空間的缺乏相對應,正如馬國明最近的文章指,香港的商場甚至廣場有很多「偽公共空間」,就像商場近年借用「集體回憶」潮在廣場舉辦展覽招徠客人,同樣是徒具虛名的。表面上市民可以隨意使用這些地方內部的廣場,甚至有機構表明他們會讓慈善團體在裡面作表演,但當路人在行為上(如攝影、向途人搭訕、寫生等)超出保安員的理解,還是會被勸止或被驅趕。當然,如果是私人物業,這也無可厚非,但如果是時代廣場一類的戶外空間,執行者的嚴厲行為便好沒道理。屋宇署也坦言業權不清的公眾用地太多,需要時間去整理。

管治疑問 豈止廣場

 當然,在這個網絡時代,公共空間的管治與使用問題,早已延展至所謂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的討論之上,也是今天香港討論公共空間時所忽略的。根據浸會大學蘇鑰機教授與李月蓮教授《新聞網站、公共空間與民主社會》一文指,社會學者哈巴馬斯(Jurgen Habermas)的理想公共空間,是十七、八世紀公共廣場或者咖啡廳,傳統知識分子能在當中演說與論政,有行動上的自由,今天討論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就是偏向那種程度。

 然而,自從新聞的出現,傳統公共空間的功能早已轉移至大眾媒體上。不過在近幾十年,世界各地媒體因為受資本家和管治部門的支持(即從收益考慮而特別處理新聞資訊),漸漸失去對社會甚至政府的制衡作用。網絡的興起,可說及時為公共空間的生命作延續。無限制的資訊發布、多元的發布渠道與多媒體的表述方式,可說是決定了傳統公共空間與傳媒公共空間衰微的命運。不過,網絡公共空間又過分自由,展現出意想不到的反噬力量,單單從香港「巴士阿叔事件」與「藝人不雅照發布」二例上面,正正反映這種力量的生機,與管治機制難以延伸至此的現象。

 不過,我們能夠單憑這種社會現象,就認定傳統公共空間甚至媒體公共空間失去作用?或者反過來說,網絡公共空間必須受到規範與管治?公共空間使用權的討論,正是一個契機,讓我們知道傳統公共空間需要更開放和彈性的管治,一如紐約市的布萊恩公園,能不能交由社區團體或人士去管理,制定傳統公共空間的安全和使用守則;又或者以更人情味和接納的心態,去開放傳統公共空間給公眾以至公共藝術家?而管治態度的改變,將與逐漸迫切的網絡公共空間管治有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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