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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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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不合情理合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10]

翁靜晶

 女星解約,不乏前例,最終結局,大不了是賠錢贖身,皆因香港法律視「強迫工作」為「奴役」,作無效論。問題倒是,贖身後再投奔另一公司,又可行否?新星梁洛施與英皇公司的爭拗,正環繞於合約中,禁止前者「另謀高就」的條文,是否斷人生計的「不公平的」條約。

 廣被媒體報道為「不公平條文」,然而這該稱為「行業限制」(Restraintof Trade)才對。香港法律的「不公平條文」另有所指,乃是香港法律第458章的《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此例專用於消費者與售賣貨品(或提供服務)的商家之間的合約,法庭若認為合約中有不合情理的部分,可下令停止執行或修改之。合理與否,法庭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雙方的議價地位和實力是否懸殊,或消費者有沒有被要求遵守一些不必要的條件、市場上同類貨品或服務又是否也有類似條款等等。

 違反「不合情理合約」的事例五花八門,零二年某度假屋會籍公司的合約,要求客人付上三萬多元訂金後,仍要供滿十多萬才能享用酒店服務,客人告上法庭,最終憑此例中止合約追回訂金;零零年,多間銀行在合約中訂明,可向信用卡客戶追討高昂的「追債費用」,也被法官裁定為不合情理。

 至於「行業限制」(Restraintof Trade),則來自英國一八九四年的普通法案例Nordenfelt v. Maxim, Nordenfelt Guns and Ammunition Co。基本上,除非法院認為條款合情合理,否則合約中禁止某人從事特定行業,也是不可接受的。所謂合理,包括對雙方及公眾都有好處(這需要法庭來裁定)。就如該案中,某公司把槍械業務賣給別人,新公司要求舊公司不可再製造槍械,以及用任何方式與之競爭,法庭最終只下令刪除「任何方式與之競爭」一項,前面的條款則予以保留。由此可見,在合理範圍之內保障己方的利益,無可厚非,但完全斷絕別人的生計,則不為法律所容。

 「行業限制」有別於「不合情理合約」,切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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