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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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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出國門 擬立法授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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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將制訂更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範涉外軍事行動。圖為中國維和分隊在達爾富爾。資料圖片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15日電】近年來,解放軍走出國門,在國際上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日益頻繁,如聯合國維和行動、國際人道主義救援、聯合反恐演習、海軍艦隊出訪等。為使其在陌生複雜的環境中更好履行使命,中國將制訂更完善的法律法規提供有力的保障。

 據解放軍報報道,首先,制定法律、法規來規範涉外軍事行動是各國的通例,但中國在涉外軍事行動立法方面起步比較晚,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涉外軍事行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師出有名 維權有據

 如07年6月,六國國防部長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的協定》,確認了舉行「和平使命—2007」聯合反恐軍事演習的合法性、規範性和可操作性。這一協定為今後上合組織框架內的其他類似軍事演習,提供了操作性很強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鑒此,中國今後可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規範軍隊參加涉外軍事行動的法律,內容包括:軍隊參加國際安全與軍事合作的範圍、職能、權限;對外協議的簽署程序;軍隊人員與武器裝備的出入境管理;軍事行動的經費保障等。

 其次,根據對外軍事交往的需要,中國應高度重視與他國簽訂相關雙邊或多邊條約,維護執行涉外軍事行動部隊和官兵的合法權益。如2004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決定,批准中國加入《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加入這個條約不僅有利於中國在國際事務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亦有助於保護中國參與聯合國行動人員的安全。

執行任務 更加順暢

 再次,涉外軍事行動的決策指揮,必須考慮可能涉及的國際法和國內法。但目前,解放軍一些涉外軍事行動還沒有規範的制度流程,指揮員只能憑經驗臨機處置。

 因此,今後可由有關部門制定出台配套的制度、行動方案和實施細則。在軍事工作方面,需要制定相關條令,確定涉外軍事任務的指揮程序、人員的訓練考核、執行任務中的行為規範。在政治工作方面,需要制定人員的交流、補充、調配、教育以及涉外軍事行動的宣傳報道等規定。在後勤和裝備工作方面,需要制定物資、經費的計劃、劃撥以及生活設施、裝備的請領、維修等系列規定。

 如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中國首次就軍演與其他國家締結的雙邊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舉行聯合軍事演習期間其部隊臨時處於對方領土的地位的協定》。該協定規定了派遣方和接受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為解放軍指揮員作出正確的決策和部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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