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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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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出7項改善方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17]

1.把不遵從審裁處裁決列為刑事罪行;

2.違反裁決的僱主要罰款;

3.僱員向僱主提出清盤或破產,可獲法援署放寬或豁免經濟審查;

4.僱員可獲豁免或減低執達吏費用;

5.賦權審裁處命令僱主要披露財政狀況;

6.放寬破欠基金,讓被欠款的僱員也可申領;

7.全面檢討民事訴訟判令的執行程序。

資料來源: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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