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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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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梁洛施的合約苛刻嗎?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4-23]

查小欣

 梁洛施反擊英皇,入稟法院告英皇與她簽下的四張賣身契屬「不公正、違背良心」,又轟英皇經常要求她做「合約以外極不合理的事情」。

 這場解約官司是「合約精神」與「合約的合理性」之戰,誰勝誰敗,全看雙方律師的功力,打官司是燃燒時間和金錢的消耗戰,這方面,楊受成和白武士小小超都勢均力敵,所以如果雙方堅持,這會是一場長命官司。

 令這單官司極具爆料和演變成醜聞色彩,增加追看性的,是梁洛施一句「合約以外極不合理的事情」,究竟是甚麼事情?引起很多的聯想,是梁洛施為贏官司編出來的,還是真有其事,如有其事,她又是否有事實證明?

 因為這場官司,令梁洛施簽下的四份賣身契內容曝光。究竟算不算苛刻?在此抽幾點具爭議性的分析。

 合約基本年期十年後可延長至十三年,是一般簽新人的年期,屬合理,因為新人需要培訓,要投放資源去打知名度,最近一位新晉藝人告訴我,她十九歲,簽下十七年合約,抽佣百分之七十,她沒怨言,因她覺得公司愛惜她,力捧她,她覺得前景一片光明,所以英皇抽梁洛施五成佣,算是合理,反而是梁洛施的唱片版稅只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屬偏低,通常新人有百分之七至百分之九,紅歌星會有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版稅。

 另,梁洛施無權提前解約,解約主動權在英皇,解約後七年內梁洛施不能重當歌手,實際上很多娛樂公司都用這樣的條文來綁新人,已是半行規。

 梁洛施無底薪,每月靠英皇墊支五千元給她,限三個月內清還,此外英皇不會支付培訓費,梁洛施要自行支付,即是說英皇只負責替梁洛施接工作和提供宣傳平台,梁洛施則需自負盈虧,對於因家貧輟學做藝人賺錢養家的梁洛施而言,她怎會對公司有歸屬感、有感激之心?

 當經理人和藝人的關係是建立在利益上,是很脆弱的,很容易見利忘義或因財失義。關係建立在友誼、關心、愛護上,亦師亦友,會比較長遠,陳慧琳和一手捧紅她的鍾珍是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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