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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四川發生大地震,香港人本著血濃於水的心,不吝慷慨解囊。每次捐款時,內心除了為災民默默許上一個祝福外,亦有點兒擔心,善款是否真的用於災民身上……
現時,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慈善性質的籌款活動,須向社會福利署申請許可證。賣旗籌款,只容許已根據《稅務條例》登記為非牟利慈善團體者舉辦,但一般募捐(如設置收款箱)卻不在此限,只須是註冊公司或登記社團便可。
曾幾何時,有關當局對扣減支出後的善款,最終作何用途,並無太細密的監管。現時,已變得「較為」嚴謹。社會福利署會要求籌款團體,在申請書內說明募捐的用途,且籌款後亦必須在九十日內,將善款用於該目的,再提交接收款項者所發出之收據副本。經由合資格會計師審計過後的報告,亦得於九十日內向署長呈交。
儘管如此,市民還得小心一些借「臨時小販執照」籌款的騙案。「小販籌款牌」,源於九十年代,港府對政黨發展的通融。礙於政治團體籌募營運經費,不屬慈善性質,當時政府為開方便之門,容許市政總署(即現時食環署)簽發以籌款為「業務性質」的暫時小販執照。到一九九七年,政府修改法律,規定政黨如為選舉籌募經費,須正式申請政治籌款許可證,由民政事務署負責。但是,其他各式名目的募捐(如保釣及六四集會等),均仍以臨時小販執照方式處理。然而,於零六年六月,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在回答議員提問時,曾表示慈善團體也可用臨時小販牌進行籌款。
這類籌款,監管遠不及以正式許可證來舉辦者。
現時要申請成立社團並不難,最低人數只是三人。警方就曾查出過有一家三口的家庭,註冊為社團,申請小販牌募捐,把籌得的一萬多元盡撥為行政經費,中飽私囊!
騙徒可恨,發「國難財」者,更是芸芸騙徒之中最可恥的,這條因政治而生的法律罅,不堵之,早晚又是另一種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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