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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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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打盡 :資源有限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5-30]

楊振耀

 災後重建其中一個重點就是要查處這眾多的學校倒塌中,是否存在豆腐渣工程。世上沒有一個政府敢說完全沒有貪污的情況,香港打貪三十多年,情況固有好轉但依然禁之不絕;畢竟貪污作為犯罪行為之一,罪犯所考慮的是成本代價問題而已。內地民眾在日常生活中,所聽到的以及接觸到的貪污腐敗現象已根深蒂固,雖說國家在這方面近年已有很大進步,要改變民眾的看法絕非十年八載可改變得來。說興建學校當中完全沒有質量問題,相信就是政績清廉的政府也不容易說服群眾。

 中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訂明: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證明是否為明知,負責興建校舍包括設計及建造的單位不容易逃避責任。當然其中或許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疏忽或故意。

 但細心想,辦學者何嘗沒有他們的苦衷?如果建設學校的經費和資源有限,就算當中不涉貪污,始終會演變成一個質與量爭逐資源的局面。如果經費有限,要為區內眾多失學的孩子提供上學的機會,換作是你,為學童提供更多學額,集中經費建造少量優質校舍之間誰較優先呢?意外發生前相信量會是一個絕大的考慮,熱心辦教育的自然希望為失學孩子提供更多的就學機會;但意外發生後,注意力不免集中到校舍的質上面去了。處心積慮歛財的貪官自然不應放過,但傷心父母在追究的過程中也要體諒辦學者的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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