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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3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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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專文:公司的披露責任及股份停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5-31]

香港交易所

 最近,就內地電訊業重組計劃,並引致三家內地電訊公司申請暫停其股份交易,引起公眾對交易所停牌政策的關注,香港交易所希望藉此機會就上市公司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責任及相關的停牌政策及安排略作闡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交易所有法定責任提供一個有秩序、資訊完備及公平的證券交易市場,維繫投資者的信心。為此,交易所履行職責時,會著眼於上市公司的資料披露水平,以及上市公司處理事務時如何遵從適時披露所有相關資料與平等對待全體股東的持續責任。

 《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主動通知交易所、其股東以及其上市證券的其他持有人任何與該公司有關的股價敏感資料。 如上市公司未能遵照此規定及時披露股價敏感資料,其證券可被暫停買賣。

 為確保上市公司能遵守其披露責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有責任根據公司的業務、營運及財政表現去釐定甚麼是重要的消息。

 在一些情況下,一項消息或會同時影響多家公司,而同一項消息對各家涉及的上市公司之重要性也不盡相同。各上市公司須根據其具體情況盡快決定相關消息會否屬股價敏感資料。如個別上市公司及其顧問在評估情況後認為有關消息屬股價敏感資料及有需要停牌以準備發出公告,他們須盡快主動通知交易所,並在取得其內部適當授權後向交易所申請停牌。然而,另一家上市公司根據其實際情況,可能認為有關消息不算重要而毋須即時停牌 ,但該上市公司仍需隨著事態的發展持續評估其最新情況,並判斷其是否需要作出進一步公布。換言之,上市公司的判斷至為關鍵。

 除各家上市公司有責任主動通知交易所其股價敏感資料外,交易所亦恆常監察市場活動;當交易所察覺到某些可以影響證券股價和交易的消息時,交易所會主動向相關公司查詢其是否需要作出公布或暫停其證券的交易。

停牌時間盡可能縮短

 是否需要停牌通常是在時間緊逼的情況下決定,尤以在交易時段中的停牌申請為甚。由於各公司可能在不同時間透過不同渠道得悉有關消息,以及各公司的決策及聯絡過程所需時間不盡相同,因此一項消息所影響的各家公司有機會在不同時間回應交易所的查詢,並在不同時間申請暫停交易,而交易所會就每一家上市公司的停牌申請作個別處理。

 當然,為了保障投資者或維持一個有秩序市場,不論有關上市公司有否提出要求,交易所均可在其認為適當情況下暫停任何證券的交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亦可引用法定規則,行使同等權力指令停牌。不過,監管機構指令停牌的權力只會在十分緊急及必須的罕有情況下行使。

 投資者要謹記的是,停牌只是在絕對需要時處理潛在及實際出現市場混亂情況的手段,目的是藉此爭取時間供上市公司公布消息,從而讓投資者可作出有根據的決定,令市場恢復有秩序的交易。停牌時間越長,不單剝奪投資者買賣的權利和機會,更增加了他們的風險,而停牌亦不應被理解為遏止股價波動的手段。

 香港交易所營運的是一個持續交易的市場,其原則是任何停牌時間均應盡可能縮短。在一般情況下,交易所將會在有關公司刊發適當公布或符合特定規定後盡快恢復該公司的證券交易。 公眾人士可在香港交易所的「披露易」網站(www.hkexnews.hk)看到上市公司的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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