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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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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資料:內地孤兒收養法規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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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麗江兒童為四川地震受災兒童獻上千紙鶴。

辦理收養登記的對象為:

1. 未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

2. 未滿14周歲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 未滿14周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和兒童;

4. 未滿14周歲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5. 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關係的子女;

6. 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養的繼子女。

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無子女;

2. 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醫學上被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 年滿30周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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