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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演戲的人,無不想突出自己,好讓事業再創高峰,有人憑獨特外形,有人靠精湛演技;然而,有一種演員,卻必須反其道而行,切忌出眾,他們就是警方認人手續中,扮作疑犯的臨時演員,人稱「戲子」,又有個有趣綽號叫「職業疑犯」。
戲子以散工形式僱用,由類似模特兒公司的「戲子公司」作中介。警方每兩年均會以招標形式,決定與哪一家戲子公司合作。至於擔當「職業疑犯」的演員們,每次參與認人,可得工資約七十至一百元不等。唯有例外,是疑犯若為警務人員,那麼認人手續中,會起用真正的警員擔任戲子,不會借助「外人」。
選擇戲子的要求,是體重、身高、樣貌等與疑犯相近,過程中不需任何演技,只要木口木面即可!其原理,是不可安排外表與疑犯差別太大的人擔任戲子,讓他過度易於被認出,否則有不公之嫌。疑犯及其代表律師有份參與揀選戲子,他們有權將當中兩名候選人剔除,餘下八名則與之並排而立,一起接受證人鑑認。
若疑犯有些特徵太過特別,難找到類似者,可用遮掩方式處理。譬如髮型很異相的,警方便會要求全體戲子與他一起戴上浴帽,保障他不會太出眾。然而,此舉如用得太濫,往往受到批評。零五年七月有宗詐騙案,被告蓄鬍子及留平頭裝,警方稱未能找到與他「類同」的戲子,於是認人時所有人都要戴上浴帽及口罩。法官聞之就諷刺地說,這樣蒙面,連親兄弟也恐怕認不出,叫人如何挑出犯人?
認人手續的結果,對罪成與否起關鍵作用。零六年世貿會議期間韓農來港示威,十多人被捕,警方因找不到足夠韓籍戲子,只得要證人與被捕人士面對面地「相認」,最終法庭不接納認人結果,示威者無罪釋放。由此可見,「職業疑犯」身負重任!
沒有演技的你,又想做演員的話,還有「戲子」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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