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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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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光豬」搜身 警訂新指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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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拘捕疑人後會立即進行搜身,回警署後將再次搜查,以確保其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資料圖片

——7.1生效 市民拒簽名或被控阻差辦公

 【本報訊】(記者 嚴敏慧)警方對被捕人士施以「剝光豬」搜身,引起社會關注,警隊迅即「補鑊」,將於7月1日起實施新指引,規定警務人員只可在有充分理據下,才可對被羈留者脫衣搜身,被搜身者亦需簽署一份「羈留搜查表格」,確認已知搜身原因,若拒絕簽署者有可能被控「阻差辦公」。有曾被「剝光豬」搜身的利東街示威者認為,新指引不設上訴機制,市民拒絕簽署該表格更要負上法律責任,是進一步合理化警方強行脫衣搜身的行為。

 經修訂的《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由下月1日起,警方對被羈留人士搜身,需適當地顧及被搜身人士的合理私隱及尊嚴,並由警署值日官根據當時環境及個別情況,如干犯罪行、刑事紀錄等決定搜身範圍和程度。

新指引分3種不同侵擾程度

 新指引把搜身區分為3種不同的侵擾程度,包括「無需脫去衣服」、「脫去衣服(面衫)」及「脫去內衣」,又訂明搜身現場最少有兩名與羈留者同性別的警員在場,及只可在能保護合理私隱的地方進行。

 指引強調,脫去內衣的搜查只能在有充分理據情況下進行,絕不能作為懲罰被捕人士的手法,亦不應例行地進行脫衣搜身。搜身前,值日官要向被捕人士清楚解釋原因及範圍,並要發出一張「羈留搜查表格」讓被搜人士簽署,其後值日官及負責警員亦需在通用資訊系統記錄搜身詳情。

 若被羈留人士拒絕被搜身,警方可使用最低程度的武力,警方亦可根據《警隊條例》控其阻差辦公,或以《侵害人身罪條例》提出檢控。當局相信,新安排可減少因誤解而引發的投訴。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江華則指,新安排讓當事人知道被搜身的原因,亦有書面紀錄,日後若要作出投訴亦有根有據,對被羈留人士有一定保障。他指這只是警隊就搜身指引的第一部分檢討,建議街頭或拘捕前的搜身指引也應釐清。

 不過,去年10月被「剝光豬」搜身的H15關注組成員冼惠芳直言,新安排允許警方強行使用武力,行為猶如強姦,且被羈留者對搜身決定無上訴機制,不順從更會負上法律責任,質疑這是對警方的強行搜身行為進一步加大合理化。

關注組:強行搜身合理化

 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亦不認同搜身新安排。他稱,現時警員進行搜身行動後,已需在其紀錄簿詳細記錄事件,新指引令警員需在通用資訊系統紀錄在檔,是工作重複,「落完大簿落細簿」,屆時警員處理文件工時增加,在街上執勤時間定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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